《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第十七条:参保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 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助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失业男职工的配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发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请该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殖医疗费用申报:
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根据规定,南宁市参保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因怀孕、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一步:入学注册
参保人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步:结算审批
出院前,参保人持本人结婚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计划生育政策承诺书,办理生育保险直接结算申请手续。经审核合格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审核不合格的,由参保人自费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并持规定材料到参保人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第三步:出院结算
参保人员需携带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窗口进行出院结算。
减少线下城市办公室的差事
医疗费用报销业务已全面实现同城化。在结算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成功的,由参保人自负本次生育住院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投保员工所需的材料
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1份;
5.病历(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核对原件;
6.参保单位银行账户(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女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女)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7.根据情况,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1)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并核对原件;
②申报流产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结婚证,核对原件;
③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验原件;
④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提供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
投保居民材料
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有描述性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并查看原件;
6.被保险人本人银行账户(如不能提供,可提供被保险人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7.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出生登记证或再生育证。现(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报销的,提供结婚证和验原件。
温馨提示
职工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可以合并支付,同时提供材料。被保险人的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经核查,发现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骗保骗保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失信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