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主体
1.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农村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
2.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以其毕业证书日期为准。
点击此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