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积金提取原则
1.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并取得房产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效证件的追溯期限由1年放宽至2年。
2.职工家庭(含夫妻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的,购买或自建住房的不予提及。
3.职工住房公积金;虽然不是超套型,但购买和建造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领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购买、建造独栋别墅、连体别墅、商住两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不在本市,不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6.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垫付住房抵押或提取后余额不低于2万元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但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提款和贷款后,12个月后才能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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