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简化经办服务,从4月1日起,我市与全省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入院(退)标准,同时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规范为45 。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市现有门诊慢性病,不在45种疾病范围内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但这些疾病今后不纳入新增人员。
据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门诊慢性病采取定额支付方式结算,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按住院治疗相关医保政策执行。定额支付病种同时认定为一种或两种门诊慢性病,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种。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等五大慢性病患者,其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住院治疗相关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医疗费用)。
市医保局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精简经办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鉴定周期。参保居民门诊申报慢性病时,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疾病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能以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报告证明病情,符合入院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要限时结算。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识别的疾病,要随时受理,及时结算。
4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恶性肿瘤的门诊治疗
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血友病和尿毒症透析
严重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妄想障碍、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肺心病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慢性肾功能不全
心脏瓣膜疾病(器质性)
慢性心力衰竭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冠心病
股骨头坏死
3级高血压(极高风险)
支气管哮喘
膝骨关节炎
慢性骨髓炎(化脓性)
强直性脊柱炎
白癫风
牛皮癣
血管炎
病毒性肝炎(慢性)
类风湿性关节炎
肝硬化(失代偿期)
脑血管后遗症
帕金森病和癫痫
干燥综合征
糖尿病(并发严重并发症)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
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
重症肌无力
阿耳茨海默氏病
红斑狼疮
骨氟中毒
大骨节病
克山病
肺结核(活动期)
肾病综合征(原发性)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
系统性硬化
炎性肠病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