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办理程序
处理程序
(1)定点应用。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桂林市医疗保障管理中心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中心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药店补充一次。
(二)综合评价。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书面或现场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疗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评估期。评估内容包括:
1.检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
2.查看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3.查看专(兼)职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劳动合同;
4.检查与医疗保障政策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5.检查医保相关信息系统是否具备网上直接结算的条件;
6.检查医疗保险药品的标识;
7.检查药房区域。
评价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通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审。评价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公告。对通过评估的,中心将纳入零售药店名单签订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谈判、协商和安装信息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中心与零售药店协商签订医保协议。如果达成协议,零售药店将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5)签订医疗保险协议。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中心将与正常运行的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六)信息的公布。中心向社会公布已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其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选择。
(详见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及评估表》)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根据评估表准备相关资料,积极准备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6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附:需要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202107后使用,按广西医保中心5号文标准)。压缩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