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起,我市根据苏州市的统一部署,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今年7月1日,我市进一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今年的调整主要如下:
一是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账户纳入办法。
从2021医疗保险年度(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起,全面执行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发办法和上下限的有关规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上一年度养老金总额的5%计发,70周岁以下的下限为1350元/人·年,70周岁以上的下限为1550元/人·年(。上限为3000元/人/年。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下表:
二、扩大以前年度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市原有政策,个人账户往年余额除可用于满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外,还可用于:
1.住院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2.个人账户往年余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家庭互助,购买指定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第138号),7月1日起,扩大往年个人账户余额使用范围,对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准品牌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实行个人账户往年余额超过6000元部分自动直接支付。
第三,调整门诊待遇
2021医疗保险年度(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苏州统筹后,继续执行我市过渡性政策。
(1)一是执行苏州统筹规定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
(2)超过苏州统筹封顶线后,继续执行过渡性政策,设立地方起付线和总封顶线。
在职职工自付费用累计400元后,在15000元(含之前的4000元)以内继续由当地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自付积累200元后,在15000元以内(含之前的48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上述比例继续支付。
超过门诊费用总最高限额线(15000元)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支付。符合大病保险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计入累计大病保险费用。
四、调整一些特殊待遇。
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重性精神疾病门诊项目过渡性政策支付限额:重性精神疾病药物治疗发生的符合特定门诊项目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在4000元以内按100%比例支付。对超过上述费用限额的参保人员,2021医保年度实行过渡性政策:超过4000元的医疗费用,先在当年个人账户中支付,当年度个人账户用完后,在15000元以内(含苏州统筹规定的4000元封顶线)继续按10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