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一、应用方法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时,应当由本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澳门亲属共同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接受面签、查询和现场面签。18岁以下的申请人应由其监护人陪同。港澳相关人员因重病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谈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相关人员出具的免面谈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
二。证书的更新和重新颁发
1.有效期内证书的更新和更换。因《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损坏、被盗等原因申请换领或者补领的,应当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证书遗失或被盗的,应提交书面声明;损坏的,应交回原证书。
2.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需重新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网上名单公示和批准结算公告
1.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的分值,每年将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和互联网站重庆市公安局定期公布。
2.达到落户分数线的申请人名单,由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每月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电话联系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结算咨询电话:023-63961907)
3.落户申请审批情况每月在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各区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布。申请人应及时到原申请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示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移送香港、澳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协助面谈、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亲子鉴定、公示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3.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补充申请材料,不配合面试、亲子鉴定,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申报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
接待时间: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00-12:00,周六14:00-17:00(其他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为准)。
电话:023-966511
互联网地址:重庆市公安局网络
监督电话:023-6396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