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退伍安置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条例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役供养为重点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职位的,其在部队的现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