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2021]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任堇社办〔2019〕7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因工死亡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第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增发170元,大部分人每月增发140元。
一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月伤残津贴不足2790元的补至2790元。
(2)生活费和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68元;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每月增加134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1元。
按上述标准提高后,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伤者每月护理费分别在2696元、2157元、1618元以下。
(3)供养亲属养老。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筹资渠道
因工死亡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所需资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其他事项
(一)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阳〔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
(二)因工伤致残一至四级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金人社办〔2021〕32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偿部分)不足27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2790元。需要补足差额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月发放。
(三)本通知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一次性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本次待遇调整范围内。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恤金水平,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切关怀,关系到因工死亡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市州和省级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落实,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发放各项待遇,不发生拖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统计汇总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底前上报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