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发布《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厅局、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委
2022年2月10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江苏省优化生育政策实施方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以平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改革服务管理体制,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为谱写“强富美新江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备,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稳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万和4‰以下。普惠性护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约有4.5个3岁以下婴幼儿名额。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符合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家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人的全面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结婚生育,生育全部子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加强政策解读,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实。
2。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符的相关规定,彻底脱钩入户、入学、就业等。从个人出生开始。落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少”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制和能力建设,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增强养老助老功能。实施出生登记服务系统,实现网上出生登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新生儿出生“一件事”。
4。加强人口监测。实施全国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推进教育、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化趋势,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2)提高优生服务水平
5。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落实“两个许可”要求,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和儿科资源配置,建设优质普惠性产科床位,改善产科服务条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服务标准化门诊建设,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
6。优化整个生殖服务。推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普及优生优育知识,规范提供生殖咨询指导和生育评估服务。普及不孕症诊疗适宜技术,开展提高生育能力专项研究,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危重新生儿分类管理,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危重和危重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稳定在较低水平。
7。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深入实施《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全面推进婚前和孕前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筛查病种范围,推进孕期综合管理服务、优生优育和多学科诊疗协作,促进早筛查、早诊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加强儿童早期发育基地建设,监测和评估儿童生长发育,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加强近视、营养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出生缺陷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
(3)发展包容性护理服务体系
9。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不同层次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各区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推动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措施。完善托幼服务的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推行幼儿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幼儿园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培育产教结合企业,多渠道培养和充实幼儿园人才队伍。
10大力发展全纳教育。将普惠性养老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民生。积极推进“一街一乡一普惠”,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覆盖面。发挥中央投资项目和省级普惠性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为社会提供便捷、实惠、有质量保障的托育服务。
11积极推进多元化发展。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婴幼儿社区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租金减免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社区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设班或扩大班额规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托幼服务。推进医教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幼服务。引导家庭托儿所规范化发展。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儿服务。发展智慧教育等新业态,打造江苏特色品牌。
12。完善综合监管和政务服务机制。各类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构建新型托幼服务信用监管机制,建立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应急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机构登记备案的方便快捷。
(四)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的成本
13。完善产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子女妇女的合法权益。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60天,达到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推动落实育儿假制度。孩子年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14。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继续做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工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15。完善人工成本分担机制。探索产假中人工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工作与家庭平衡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16。保护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行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落实《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要求,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被辞退。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为妇女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为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职工,优先给予就业援助。深化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信用档案。
17强化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优化生育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降低经济困难家庭的入托、入园、上学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发放婴幼儿护理服务券,减轻家庭抚养负担。
18。加强住房支持政策。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租住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研究制定差别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
19。促进教育的质量和均衡。提高学前教育普及和普惠水平,规范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每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至少保持85%。稳步推进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适当延长在园时间。推进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大幅提高公办学校学位,实施公办和民办同步招生,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继续推进集团化、规范化办学,切实解决“择校热”问题。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入学考试制度。
20。推动“双降”取得实效。全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全面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多部门协调,全面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努力实现小学生课后作业普遍在学校完成,初中生大部分课后作业尽量在学校完成,全面提升作业管理水平、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水平,减轻家长相应负担。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纪律,严肃查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和非法培训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21。维护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对调整前普遍二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执行现有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探索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2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保障体系。完善特别救助制度中救助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将计划生育特殊的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价护理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护理和服务补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3。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帮扶关爱工作机制。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加强“暖心家园”“心连心家园”服务阵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健全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等制度,推进特殊家庭计划生育救助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创造有利于生育的社会环境
24。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青少年婚恋观、家庭观、生育观的教育引导,加强校园文化的宣传引导,倡导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和家庭教育理念。鼓励新婚从简,整治彩礼过高、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减轻结婚带来的经济负担。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姻育儿文化。
25广泛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和倡导生育、婚育、优生的良好氛围。
26。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加强出生友好型社会建设,积极创建全国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和活力发展型城市。
四。保障措施
(1)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 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措施、投入和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险、税务等部门要围绕目标任务,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主动积极开展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要深入推进改革,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救助、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护理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的合力。
(3)加强工作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新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省委、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2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