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用域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在统筹地区外就医(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省和国外)。
(1)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指退休后异地定居,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2)长期异地居住:指被保险人在异地居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退休后异地居住,但未将户口迁入居住地的参保人员;
2、各单位退休的户口人员;
3.自谋职业的军人。
(3)异地常驻人员:指用人单位委派到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4)就业创业人员:指在统筹地区外就业创业的参保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专用账户中的非劳务派遣参保人员)。
(5)异地转诊人员:参照医保中心〔2017〕75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异地安置人员:
本市户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备案,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填写《城镇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退役专用户口人员、军队自谋职业专用户口人员提供常住户口证明)、《社会保障卡》、《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
(3)异地常驻人员:
1.单位为派驻异地办事处的在职职工办理异地备案:由单位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出具单位正式申请表、备案人员《社会保障卡》、办证文件,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登记表》。
2.建设相关单位为统筹区域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异地备案: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出具所在单位正式申请表,备案人员社会保障卡,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姓名表, 所在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登记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企业资质证明(含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五计划)
3.单位为统筹地区外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异地备案:由单位所在地单位统一办理,出具单位所在地单位正式申请表和人员备案《社会保障卡》,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花名册》,参保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合同。
(4)受雇企业家:
1.已在就医地工作或居住的就业创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
2.拟去医疗场所工作的就业创业人员,可先提供《太原市就业创业人员异地就医登记补充材料承诺书》,一年内补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处理过程
(1)申请流程
1.对备案人员的“社保卡”进行环境检测;
2.提交《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表》或《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姓名表》及相关材料备案(长期常驻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和常住职工由单位承办人办理);
3.单位为异地常驻人员办理异地备案时,四人及以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应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5名(含)以上备案人员按《信息系统报价格式》进行报价,填写《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挂号花名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变更和注销流程
1.变更备案地址
办理了异地病历的人,可以在一年后变更异地病历的地址,按照异地病历的要求携带材料。
2.取消备案。
异地就医备案满一年后可注销备案(回统筹地),备案人员可提出申请(异地常住人员由单位承办人办理),携带《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表》注销(回统筹地)。
3.就业创业人员可根据就业创业需求进行变更和撤销。
四。医疗管理
(1)注册的限制
1.参保人完成异地就医登记审核后立即生效,登记信息如无变更(或注销)长期有效。
2.拟到就医地工作的就业创业人员,因备案时未取得就医地居住证明,即时生效,承诺期内提供补充资料后长期有效。未履行承诺的,备案登记自动取消。
㈡结算过程
1.已完成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2.参保人出院时,按照参保地政策计算参保人和各项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金额,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
3.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异地就医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异地就医政策。
4.参保人员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备案时,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山西省太原市异地就医登记表》上“温馨提示”的内容。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得因待遇差申请退费。
5.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因欠费或其他原因无法用信用卡直接支付的,由患者在医院全额支付,返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政策报销。
6.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仍可在参保地住院并使用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比例退休人员降低2个百分点,在职人员降低5个百分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以欺诈、伪造等手段提交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异地就医只能选择一个地级市备案(如去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新疆兵团就医,可在医疗大省备案);
3.办理了异地病历的人员,将统筹就医,按照“异地病历本地住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4.办理了异地病历的人员,因病历所在城市的医疗技术或设备需要到病历所在城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异地病历“转诊”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历所在城市为山西省其他城市的,转诊回太原市医保转诊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如果注册地是山西省外市,应在当地三级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5.已办理异地病历的,不能直接享受备案城市门诊慢性病待遇,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支付治疗费用(定点慢性病可选择2家定点医院,非定点门诊慢性病可选择1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次年3月底前按照统筹地区门诊慢性病相关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