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商业登记申请指南
备案条件
备案单位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在国家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在内地的常驻代表机构。备案人员必须是单位股东或正式员工,不允许临时员工或兼职员工进行备案登记。
申请地
我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工商登记,必须由登记地(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以下单位: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上年度进入我市纳税百强的企业、在上海、深圳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具有出国(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
提交
备案单位首次备案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办理商务备案,由单位法人开介绍信指定专人办理并填写《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表》及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年审的,要填写《港澳地区单位业务备案年审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年检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的备案单位为被备案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本市户籍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三个月,非本市户籍备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六个月);备案人员为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交社保证明;备案人员为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及其他与单位无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提交本年度经单位注册地工商部门盖章核对的公司协议或章程。
6.特殊人员和申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单位申请港澳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须提交申请日上一年度5万元以上纳税凭证,申报人员不超过6人;上一年度10万元以上的完税凭证,备案人员不超过10人。
一年多次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须提交申请日之前一年内20万元以上的纳税凭证,实行限额制度。对有两个定额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税额,税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定额。一个单位一年办理多次业务签注的备案人员不超过10人;
8.赴港澳业务需求的详细说明,港澳邀请函、合同、投资证明等证明材料(港澳分别提交);
9.公司注册后,如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提交公司港澳地区工商登记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应的变更或增补证明材料;
10.年检时应提交上一年度的营业记录收据原件;
1.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释
每年的6月30日是业务记录的到期日。在单位业务备案到期前,特事特办人员应到原出入境部门办理年度业务备案,否则不能办理业务签注。
注册单位或特约业务员提供虚假证明,为本单位非从业人员办理业务签注,骗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业务签注的,取消该单位注册资格;单位持商务签注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两年内暂停该单位办理商务签注资格。
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9: 00至17: 00
电话:023-966511
监督电话:023-63962000 023-6375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