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条件:
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更换婚姻登记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核-发放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并一直维持至今的;
(三)当事人持有本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婚姻登记证破损(但可辨认)、涂改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证原件;
(五)当事人提交的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6)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取得婚姻登记证的双方共同向登记处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其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分别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委托一人时,必须同时在场。
内地居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变更以以前姓名形式反映在户口簿上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不能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声明说明理由。
更换流程: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相应的身份证件和材料;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当着监誓员的面填写并按手印;
(3)婚姻登记官须担任监誓员,并在“监誓员”一栏内签署;
(4)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提交双方近期同色半身免冠照片3张2寸;申请补领离婚证的一方提交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同色证件照两张。
(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件、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领条件的,填写《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根据补发原因在备注栏注明以下内容:
“结婚证丢了,就补办这个证。XXX年XXX月XXX日”;
“结婚证损坏了,这个证要补办。XXX年XXX月XXX日”;
“结婚证信息更正,此证补办。XXX年XXX月XXX日”。
(6)婚姻登记证填写完毕后,婚姻登记员应当认真核对、查验;如果打印或书写错误,或证书被污染或损坏,应丢弃证书并重新填写。
(七)补办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员应当要求当事人核对姓名和出生日期,并见证当事人在《补办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单》的“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栏内亲自签名,根据指纹和书写日期向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证。
更换说明:
一方申请补领离婚证,且找不到离婚档案、无法提供另一方持有的合法离婚证原件的,不予补办离婚证。
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因离婚、丧偶导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办结婚证。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补发时的婚姻状况因再婚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