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条件:
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均为大陆居民,且至少有一方在苏州有户籍。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要求离婚夫妇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持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搬运材料:
双方提交近期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法典》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
第三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应当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一致;不一致(户口簿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身份证。
插入户口簿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居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我的页面账号和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且持有集体户口单页的,该页须有详细的地址记录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页面无地址的,必须复印第一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户口簿应按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和户口登记机关的专用印章。居民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者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等材料。,可以证明该说法的真实性。如有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先向相关部门补正。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届满、严重损毁、无法辨认或者照片、本人容貌特征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签发的军人婚姻登记证;入伍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簿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军人婚姻登记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三条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五条台湾省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台湾省户籍有效身份证件;
(3)经台湾省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六条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由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37条外国人应提交: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未结婚证明。
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由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和中国驻该国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或者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