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2017年9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试行办法,制定了《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18日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针对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职业特点,建立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突出成果,放宽资格条件,优化评审服务,简化评审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学术水平高,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知名度高,得到社会和行业认可,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高层次人才引进是指经我省用人单位认定为引进的,在专业领域取得显著学术成就和成果,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创新创造能力或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包括:
(一)从重点学科、重点工程、高新技术、“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xi安全面创新改革区和Xi安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进省外专业技术人才。
(3)我省急需专业领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采取评定确认的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办理。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科研和学术上无不良诚信问题。
第五条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医疗保障、教学等职称和岗位数量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六条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不受学历、论文等条件限制,符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附件1),可以申请评审认定高级职称。
放宽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资格和使用年限要求,符合《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附件2)的,可申报评审认定高级职称。
第七条有突出贡献和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单位数量限制。经考核取得高级职称资格的,可由单位直接聘用。
第八条评审工作按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和申报程序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并填写《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表》(附件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公示无异议后,再按隶属关系推荐。同行专家应当对申请人的业绩和成果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通过查阅材料、专业答辩、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确认。
第十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和标准,认真组织对其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果应当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评审确认工作中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伪造业绩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取消其资格,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有职业准入要求的职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以考代评”、“合评”的国家系列(专业)必须符合国家职称考试的要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办法的本行业、本单位有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10月1日以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附:1。《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
2.《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3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表》(略)
附件1
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
1.在职期间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考核,可以申请高级职称资格。
(一)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杰出(突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重点领域拔尖人才、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六名)。
(4)获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前两名)或二等奖(个人第一名)。
(5)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国家RD重点项目负责人。
(6)在国际期刊《自然》、《科学》、《细胞》上发表研究论文的作者或通讯作者。
(7)获世界技能大赛或金奖者,获中华技能大奖者。
(八)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第一名)。
(九)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前两名)或二等奖(个人第一名)。
(十)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就奖)一等奖(个人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第一名)的。
(11)获鲁班奖2项(均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十二)获两项国家级文艺奖或两项本领域国家级奖项(独立奖或主创人员)。
(十三)获国家部委颁发的自然科学领域一等奖(特别奖)两项(单项排名前三)。
(14)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单项排名前两位),或获得两项中国专利优秀奖(单项排名第一)。
(十五)具有副高级职称,入选国家特殊领域高端人才计划(项目)。
(十六)副高级职称等其他条件。
(十七)具有副高级职称,获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并为第一完成人。
2.在职期间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考核,可以申请副高级职称资格。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二等奖。
(2)获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前两名)。
(三)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二等奖单项排名前三名)。
(四)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前两名)或二等奖两项(个人均排名第一)。
(五)国家特殊领域高端人才计划(项目)。
(六)陕西省高层次人才特别支持计划入选者等。
(七)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前两名)。
(八)获得国家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前两名)。
(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就奖)二等奖(个人前三名)。
(10)中国考古新发现十大发掘者(个人前三名)。
(十一)获鲁班奖(针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十二)获国家级文学奖项最高奖或本领域最高奖(独立奖或创作人员)。
(十三)获得国家部委自然科学领域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前三名),或二等奖(个人第一名)。
(14)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前两名完成人。获得陕西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等奖,第一完成人。获陕西省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十五)全国一级职业技能竞赛冠军或金奖获得者;全国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16)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前两名),或具有中级职称,在中国(国外)获得2项发明专利(均为个人排名第一),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应提供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制定三项以上技术标准或规范,且该技术标准或规范已在全国或行业实施。(每个人排名前两名)
(十八)完成国防军事重大工程或国家安全特殊需要的前沿产品研究开发,并担任项目或课题负责人。
(十九)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必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平均单项成果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为第一完成人。(需提供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20)从事技术成果转化,完成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的转化应用(须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三年来,成果转化总产值达5000多万元,是完成成果转化的第一人。(成果转化登记及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陕西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认定标准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高级职称资格
(一)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海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国内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后,经组织批准在境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确定为海外专家研究团队的主要成员。
(三)从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并聘任本专业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
(四)高校、省级科研院所从省外引进的我省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专门从事或填报专业领域空。引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成绩特别显著的可放宽学历要求。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
(1)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由我省用人单位引进。
(二)从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聘任中级职称1年以上。
(3)我省用人单位引进的博士后人才。
(四)从省外引进市属单位急需的专业人才。引进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成绩特别显著的可放宽学历要求。
三、绩效能力评估标准
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必须符合我省高级职称各系列(专业)的履行能力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