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申报与启用指南
支付基数的申报和激活
一、适用范围
城镇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处理程序
1.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每年4月1日起通过“苏州人社网上申报平台”直接申报;其余单位从每年4月1日起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复印申请手续。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一年12月份的结算人数,按规定格式录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核实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还须提供u盘,内附申报程序文件复印件),同时附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年度劳动工资报表或财务年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月平均,在下一个缴费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按照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统一办理。申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照上限基数执行;上限和下限之间,按实际申报数量计算。
4.7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将启动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年度所有险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除外)的新缴费基数。
三。预防措施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据实申报。其中,工伤认定为一至四级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其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个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医保局确定并公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起按照6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和调整后的上下限进行结算,并将其列为当年缴费基数专项审计的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就业保险手续时按起始月工资申报。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纳税责任征收,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过程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