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的通知支持三孩政策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任务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孩政策生育保险支持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办〔2021〕3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做好政策调整,确保待遇落实
(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障权益
一、继续投保。两险合并实施后,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随单位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项保险登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应统一征收,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是继续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各地要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个子女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按时足额发放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生育三个子女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原因导致流产(流产),且医学鉴定(检查)认定母亲和胎儿需要流产(流产)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报销。
(二)实施新生儿保险缴费,让新生儿即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局发〔2020〕116号)规定,新生儿在新生儿出生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前登记。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广西税务APP、微信或支付宝“城市服务”、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柜台全额缴费后,,可凭新生儿预保登记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医保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引导新生儿获取户籍信息并主动完善身份信息,办理正规参保登记。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通过官网、微信官方账号、APP、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做好正面宣传,让参保群众了解政策、知晓程序、缴费,增强获得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