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续签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两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背书120元/张;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重庆旅游签注分为以下几种:
旅行签证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团队旅游,可以申请团队旅游签注。
具有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高新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渝北区、两江新区、大渡口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北碚区、长寿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可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1)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以关注“重庆公安出入境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按照提示流程预约填表,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参照样表填写。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的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应由其监护人陪同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证明(免于在户政部门登记或监护证明一次提交);监护人不能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
监护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有监护关系的户口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其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5.根据需要提交或验证指纹信息。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须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重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来往港澳通行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探亲签注
(一)首次申请除《首次旅行签注》基本材料外,还应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包括:配偶、配偶的父母或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陪同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有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提交拟赴港、澳探亲人员的居留、长期居留、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一)亲属定居香港、澳门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为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年以上有效赴港通行证及有效旅行证件;
(3)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复印件和有效旅行证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的,提交相应的香港入境许可证复印件和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当局批准其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和有效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读的,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处出具的《确认入学证明书》或其就读证明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重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来往港澳通行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因婚探望配偶、亲属的,每个自然年度首次申请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拟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居住、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当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相应亲属证明仍然有效的,免交前述材料。
5.探望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每个自然年度首次申请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居住、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当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相应亲属证明仍然有效的,免交前述材料(已核实亲属关系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停留背书
(一)首次申请除《首次旅行签注》基本材料外,还应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前往香港担任任何职位、上学、就业、逗留或受训的人士,或以受养人身份前往香港的人士,必须提交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管理公司申请赴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2.如欲在澳门担任任何职务,须提交由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人事部签发的《未成年人子女在澳门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留学,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助理办公室出具的入学确认证明。
4.赴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处签发的《雇员居留许可申请表》或澳门人力资源处、澳门社会文化处签发的载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管理公司申请在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批准通知书。
6.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须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二)重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来往港澳通行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延期许可证。
5.赴澳门就读的,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在澳门继续办理停留签注的,需要提交澳门高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6.如欲赴澳门就业,且港澳通行证上的停留签注到期,继续申请在澳门的停留签注,需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处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签清单,或澳门人力资源处、澳门社会文化处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
其他背书
(一)首次申请除《首次旅行签注》基本材料外,还应酌情提交以下材料:
1.如因治病、参加葬礼、探望危重病人、诉讼、考试、处理行业、学术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请赴香港或澳门。,你必须提交与你的申请理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我市后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定居国外的证明。
(二)重新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来往港澳通行证。
3.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需提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4.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其他签注,需要提交申请原因的证明材料。
(备注: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
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其他出入境办证大厅接待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公告为准)
电话:023-966511
互联网地址:gaj.cq.gov.cn
监督电话:010-66265110(国家移民局)
03-63758111(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总队)
03-63962000(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