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户口迁出手续


西宁城西区变更户口事项办理指南

西宁城西户口变更指南

如果你申请改名,你会得到一个好的理由。

1。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申请。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吸毒并经公安机关登记的重点人群,不得变更姓名。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姓名申请时,首先要在全国逃犯信息系统和全国罪犯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实。确认无犯罪记录,符合变更条件的,可以为其办理业务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和户口本。如果改姓,需要靠父母或养父母的户口簿和关系证明。

2。未成年人变更姓名或姓氏的,须经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出具相关同意变更证明。离婚双方协商、谈判未达成协议,单方面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不予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双方父母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在派出所签署的同意书,如双方不能同时到场,还需提供公证书或授权公证书。

3。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应随父姓或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1)选择其他直系血亲的姓氏(需提供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文件)。

(二)因抚养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而选择赡养人姓氏的;

(3)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来源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

4。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需要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由其父亲、继母决定,或者由其母亲、继父协商决定。

(二)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亲、继母或者母亲、继父协商同意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变更姓名;如果他的父亲和继母,或者他的母亲和继父要求改变他的名字,他们需要自己的同意。

所需材料:居民登记事项变更及更正审批表、户口簿、父母一方死亡证明、父母一方再婚的结婚证、再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姓名变更申请书。

5。户口的话,出家的佛教高僧登记的话,要用他的佛教法名,在他户口的前一个姓名项登记他的世俗名;户口的,出家、单身、在道观修行的道士登记的,应当使用道教法名,在户口名称中登记其世俗姓名。户口登记的伊斯兰教信徒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书。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及更正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教职工资格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期限未满的;

(6)离婚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公民姓名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户口簿上填写原姓名栏,并填写过去已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正式使用的姓名。

7。改变血型。

所需材料:户口本,医疗机构血型化验单。

8。改变教育水平。

所需材料:户口簿、毕业证或学位证。

9。更改帐户成员。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户口登记机关户籍证明或亲子鉴定等。

10。婚姻状况的改变。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承诺书。

十一。籍贯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父母双方户口本。对青海本地但缺少或有市县区划的,申请补充市县区划或变更市县区划的,经本人书面承诺后也可进行变更。

12。亲属关系的改变。

所需材料:变更审批表、户口本、亲子鉴定、常住户口登记表等。

十三。公民的职业、住址、服务场所等登记事项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

所需材料:居民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变更书面申请、户口簿、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14。改变国籍。

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根据其父亲或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分进行确认和登记。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按照父母签署的申请表确认登记。民族成分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允许变更。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民族成份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局户政科长批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以变更一次民族成分。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不同;

(3)其民族构成与养父母不同。

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表。根据生父(母)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公民的养父母签署书面申请;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由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和继父(母)共同签署书面申请。公民在申请之日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市(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审批表;

(三)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公民的养父(养母)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变更基于生父(母)民族成分的,提供离婚证;根据继父(母)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变更基于养父(母)民族成分的,提供收养证明;

(5)户籍未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当在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根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

(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市(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审批表;

(三)公民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4)户籍未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户口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分按照中国公民的民族成分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其民族成分。

15。更改出生日期。

(1)户口迁移有错误或明显错误的,可以变更。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由县局领导报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错迁证明,或原迁出地派出所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原迁出证明复印件。

(二)干部人事档案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不一致,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中组部发〔2016〕39号)办理。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协助更正干部出生日期的函、干部出生日期信息汇总表、干部出生日期确认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6。改变性别。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本、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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