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当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其中,属于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区、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计划组织学员报名参加鉴定(或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考试不合格并愿意补考的,培训人员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补考。其他事项按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