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养经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务经纪人
二。补贴条件
1.对为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对为我市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除外)并已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1。一人200元起
成功介绍我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一人500元起
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下列条件的就业困难和贫困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扶贫人口;
(2)登记失业的50岁以上男性和4岁以上女性: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两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登记失业的残疾人;
(6)登记失业的退伍军人:
(7)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人员
(8)过剩产能企业登记失业人员;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注:以上人员身份类别的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
四。补贴声明
1。在线申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平台进行补贴申报。
登录重庆就业网。
2。脱机应用程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贴。
根据属地原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地点为申报地点。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级审批的,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申报地。
3、劳务经纪人到劳务经纪人培训考核所在地进行申报。
(二)申报所需的信息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需要填写就业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提交)就业服务后实现就业的人员信息。
点击二维码下载就业补贴申请表。
2.你第一次要上传(提交)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经纪人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扫描件。
3.服务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的,需上传(提交)劳动合同扫描件。介绍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需上传(提交)用人单位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如果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则不需要提供证明。
注: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等。,还需要上传(提交)其毕业证、复员证、退伍证、刑满释放证、戒毒证等的扫描件(复印件)。
4.服务对象为贫困人口的,需上传(提交)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情况说明,或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或用人单位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证明时间在申请时间当月或上月)。在本市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需要提供证明。
点击二维码下载扶贫人口就业信息。
五、注意事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申报。
2.同一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同一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再次申请。
3.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承担的其他购买服务,已经包含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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