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

云雾2022-08-14  6

南京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一、严格的生产、销售、维修管理

严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方可制造、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更换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严禁组装、改装、安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的交通秩序管理

严禁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信息号牌;不得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效保障道路交通条件

道路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电动自行车的通行需要,加强非机动车道的维护,及时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保证非机动车道的完好,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通行提供条件。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销售的车辆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不能注册上路行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支付车辆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均可拨打12315 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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