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车购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个人自用应税车辆的购买日期为购买日期,即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自用应税车辆的进口日期,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赠与、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出具之日。
南京车辆购置税可以通过这些地方办理:
1、办税服务厅(处);
2.电子税务局;
3.自助税务终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