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审计
1。审计对象和内容: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审计单位提供的材料: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和临时工花名册、劳动统计台账、劳动工资统计、职工工资单、会计报表及补充资料,必要时可查阅职工档案及相应原始凭证、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等相关资料。
3。审计程序和处理时限:
(1)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失业保险审计通知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有关内容、要求、方式和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应当共同执行工作,出示执行证件,并向被审计单位说明身份。
(3)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用工情况、工资支付等资料。
(4)详细查阅员工工资支付表、财务报表、财务相关账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支付数据等原始凭证。,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摘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调查询问等方式,获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5)填写《失业保险审计工作记录表》进行审计检查,记录结束经核对后由被审计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的,应当注明不予配合的原因,并由被审计单位加盖公章。
(6)将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与被审计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结合调查取证的各种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意见。
(七)对审计中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失业保险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业保险审计整改意见书》(一式两份)。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失业保险审计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限期整改。
(8)审计部门应及时将被审计单位需要限期整改的审计信息传递给相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信息。
(九)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审计部门应当填写《失业保险审计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式两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对整改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控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10)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台账记录,并将审计对象的相关资料录入被审计单位信息库。应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准备审计报告,装订和归档审计文件。
(11)失业保险审核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辽国令第259号)
一般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