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车载人规定(最新)
2020年5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电动车载人载物的规定如下:
1.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携带一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携带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乘客应该使用安全座椅。
3.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4.驾驶电动自行车载货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已使用十年;
(二)违反本条例组装、改装或者安装的;
(三)制动、鸣笛、照明、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驾驶和骑电动自行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