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动车戴头盔规定一览
“ ”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驾驶员和乘客佩戴头盔的规定如下:
驾驶和骑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帽,并按规定为驾驶人和乘客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保险;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客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其中,南京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戴头盔的规定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自2020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综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佩戴安全帽。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对于依赖电动自行车配送的快递、外卖等企业和行业,骑行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按照“六统一”管理标准佩戴安全帽。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发放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