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通知书》。
2.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条件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并邮寄至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时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全部转移至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3.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后,确认转入个人账户已足额支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转出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出人员完成。
三。相关事项
1.参保人员将户籍迁入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迁移与否,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继续领取待遇。
3.参保人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移到苏州市的,须已在本市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机构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和个人号码申请手续。
4.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户籍迁出地(户籍迁出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参保缴费按户籍迁入地(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在转出地已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当年缴费的,不在转出地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