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附件最新落户放宽政策发布:提及——重点城市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福州、厦门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缩短了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了连续居住要求,适度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要求。其中,福州辖区要求参加城镇社保不超过2年;厦门制定了岛内外分步落户政策,要求参加城镇社保不超过3年,放宽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限制。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探索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的落户政策。开辟经住建部门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在县(市)市区外城镇租赁私有住房,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在就业创业地的公共地址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租赁房屋落户。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稳步推进住建部门在市区租赁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优先解决在城市长期就业创业、能力强、长期稳定居住在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推进“适合农村”就业创业,支持鼓励农村权益已确权的地方,探索落实农村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回乡就业创业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全面放开先进典型人物、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荣誉获得者,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福建工作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和省人才计划选拔的人才,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级、B级、C级),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支持各地在全省放开技术工人就业地落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出促进技能人才集聚的落户政策。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放宽重点城市开放政策。福州、厦门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缩短了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了连续居住要求,适度放宽了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要求。其中,福州辖区要求参加城镇社保不超过2年;厦门制定了岛内外分步落户政策,要求参加城镇社保不超过3年,放宽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限制。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责任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保留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成员资格。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随迁子女的平等教育权利。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我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实施方案,推进一批新开工公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积分制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子女尽最大努力。流入当地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向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就读。要坚持把公办学校作为随迁子女就学的主要安排。在公立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政府可以购买私立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符合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就近入学的条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出更强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措施。完善以市场满足多层次需求和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为重点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公租房建设力度。 并对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需求的低收入职工和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应机制,以满足合理消费和购买,增强租赁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确保供应体系公开公平运行。 建立全省统一的私有房屋租赁标准登记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私有房屋租赁登记率,推进私有房屋租赁网上登记业务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更广泛和充分的就业。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通过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福建籍)给予培训补贴。继续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充分发挥各级“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跨乡镇、跨区域就业服务政策信息网上查询和去向查询。
职责: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在高技能人才、急需人才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更适合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要的。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限价商品房、公租房或实施相应的货币化补贴。支持技能人才聚集的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等。)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以公租房形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儿所。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应当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机构和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加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促进居住证制度的扩大和质量。根据流动人口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拓展居住登记时间确定渠道,将医疗社保缴纳、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其中。在认定范围上,进一步提高居住证申领便利化水平,确保所有有意愿的未落户城市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进一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渠道,抓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职责:省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住建厅、文化和旅游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联动。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将农业转移人口切实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在安排关系民生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居住证持有人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等因素,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XI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科学有序安排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着力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坚持节约集约原则,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现状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实行差别化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省级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城市落户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持有居住证人数等因素,安排专项奖励指标。优先安排进城落户人员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编制报批。盘活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项目用地。
职责: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和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稀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提高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中的比例,以居住年限、社保缴纳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指标,建立稀缺公共资源供给的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和稀缺公共资源供给的待遇差异,引导非户籍人口长期在居住地落户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落实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住、有保障、有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现行不适应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改革创新举措。
责任单位: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政策解读
目前具体细则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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