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参加失业保险除了失业保险金还有什么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相应的医疗、丧葬抚恤、就业服务等待遇项目,包括:
医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丧葬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及其供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
就业服务:符合相关条件者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
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次性生活补助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连续工作满一年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发放。
临时价格补贴: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或CPI中食品价格涨幅达到一定程度时,向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失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分阶段实施失业保险扩面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放失业补贴;参保未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保单接受期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详情请参考当地操作规程。此外,除了《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