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吉林省失业保险缴费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年薪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个人缴费:依法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或者拒绝。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按批准的期限,按月缴纳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可以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失业妇女,一次性增加300元生育补助金;
(四)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因参与犯罪死亡的除外),增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五)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前参保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