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放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与之前相比,具体有哪些新的优势?
变化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广西参保不需要居住证!
户籍不在广西的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广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再需要提供居住证!
南宁市民可通过南宁人社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南宁智慧人社APP、南宁人社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也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任意一家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地址和电话见文末)。
变化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放宽了!
此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的,可以申领基础养老金。”
现在,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登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不再要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方可办理退休。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满15年,但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也可以办理老年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符合领取条件后,从第个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