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垃圾分类处罚金额
个人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劝阻;拒不听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自愿参加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转移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分类生活垃圾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和运输股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混合收运分类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车载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维持其正常运行的;
(二)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将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
生活垃圾处理单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信息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