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医保报销比例
一.总体门诊服务政策
起付标准:10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院60%,二级及以下医院80%。
报销限额:4000元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政策
起付标准:1000元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办理丙肝干扰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血友病抗凝治疗、肺动脉高压(动脉和慢性血栓栓塞)特殊药物治疗的,由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领取慢性病申请表,由主治医师以上级别医师填写,医保部门初审后, 带慢性病申请表、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本人社保卡、进展报告和/或特殊项目。
经历过失代偿期肝硬化、脑出血后遗症(2年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社保卡、进展报告、1寸照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还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到呼和浩特市医保中心审批。
三。住院治疗政策
付款行:
三级甲等医院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70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三级乙等医院第一次800元,第二次56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500元,第二次35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在300元,第二次21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报销比例:
值班
撤退
报销限额:基本医疗19万,大额补充医疗20万。
特殊医用材料:按乙类物品限价管理,低于限价的按实际价格纳入乙类费用报销范围;价格高于限价的,纳入乙类费用报销,超过限价的部分不予报销。
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备案:患者使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需经医院医保部门批准。
四。大额补充保险金保单
住院治疗:住院统筹支付4万元以上后,乙类自理10%(血蛋白自理20%)按50%报销;统筹4-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报销50%;总体而言,8-19万个人将按照其自付费用的95%报销;统筹下来,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的按95%报销,自费(药品、超价材料)1万以上的按40%报销。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2万元以上后,乙类自理10%(血蛋白自理20%)按50%报销;统筹2-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报销50%;总体而言,8-19万个人将按照其自付费用的95%报销;统筹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的部分按95%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