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在统筹地区门诊统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认定后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可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统筹地区或自治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可直接持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且符合门诊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先行垫付,可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办理门诊报销业务:
*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门诊费用提供处方或门诊病历,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住院前,急诊抢救费用提供急诊病历、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核对原件;
*6.被保险人本人银行账户(如不能提供,可提供被保险人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报销门诊费用的,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治疗时间、医院),原件。
住院报销:在南宁市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朋友,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
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医院端直接进行结算!无法在医院直接结算的,自行垫付住院费用者可持以下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医疗保险电子证书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如发票遗失,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五)有所述的诊断证明和诊疗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留观病历,并核对原件;
(6)被保险人本人银行账户(如不能提供,可提供被保险人直系亲属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涉及意外伤害的,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如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应该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医疗个人承诺书》。
2.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名称与被保险人登记姓名不一致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验原件。
3.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出生登记证或再生育证,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结婚证及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