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公布》最重要的变化是社保落户的累计年限和积分指标。
一、条件和指标得分
1.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3)无严重犯罪记录。
2.积分落户指标由基本指标、正指标和负指标组成。总积分值是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值。
3.基本指标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连续居住年限。
(一)按意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缴纳积分。
(二)根据在本市居住的意向,每月计分。
(三)参加苏州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我市缴费并分配积分;居住在苏州的,视为居住在我市,并被扣分。
4.意向人的奖金指标包括:
(1)年龄状况。
(二)国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门认可和承认的国内学历(学位)。学历(学位)以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兵役。
(5) 房屋的性质和面积。最高分不超过90分。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6)婚姻状况。
(七)纳税人、金额、期限等。
(八)在本市参加社会服务。
(九)国家、省、市综合性奖项。
(十)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十一)科技成果的种类及在本市的实际应用和效益创造情况。
(十二)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行业。
同时,如果你有“纳税”和“促进就业”加分指标,则只计算一个加分指标,由有意者选择。
同时,有“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层次”加分的,只计一个加分,由有意向者选择。
5.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诚信行为、犯罪记录、传销等。列入本办法附表。
6.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积分指标和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结算标准
1 .符合本办法规定,累计得分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落户前,利害关系人相关条件和积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落户。
2.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应在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拥有房产产权证的住宅房屋落户的,登记为一个家庭。
不符合前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持有房地产权证的居住房屋、政府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居住房屋、已与单位承租的居住房屋、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的居住房屋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在有意向录(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所在地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落户。
【/s2/】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公安部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住户登记户口。
3.取得落户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随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随迁,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4.如对积分落户有异议,可向市公安部门举报投诉;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经核实有异议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5.对于积分落户中了解到的人员信息,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