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公告:
1。什么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4。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负伤并经治疗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自理障碍可分为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6。带薪停工的期限和持续时间是多少?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带薪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休假带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7。带薪停工期间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如何支付?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按照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伤待遇。带薪停职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如果你已经享受了生活照顾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不再派人照顾你。
8。工伤职工的伙食补助、食宿费、交通费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和6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的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为:本人工资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
10。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伤残为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规定的?
生活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完全能够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书面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劳动(人事)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人事)合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终止劳动关系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新的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工资。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1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标准为:五级伤残16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工资,七级伤残11个月工资,八级伤残9个月工资,九级伤残7个月工资,十级伤残5个月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标准的10%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发放。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增加一次工伤增加20%。
15。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福利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职工,从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当月起支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原结论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当月起重新确定长期待遇标准,一次性待遇不作调整。
劳动能力重新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按照重新鉴定结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16。员工因工死亡享受哪些福利?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劳动的因工死亡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受抚养亲属批准的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我的薪水是多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就业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平均计算。无法确定月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8。非法用工单位工伤如何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不予进行工伤认定,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后,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19。工伤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工伤案件中事故伤害的调查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鉴定和诊断争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或者职工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