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征收方式
投保单位、被保险人的划分:
为进一步完善兵团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兵团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完善兵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筹资政策的通知》(兵团医保〔2021〕11号)精神,现就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
二。调整后的供资标准
(一)师市各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在职人员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0.25%的比例缴纳(在职人员单位缴费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和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缴纳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的0.25%(退休人员单位缴费由单位承担,个人缴费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
(2)本公司在职职工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的0.5%;退休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按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的0.25%缴纳(退休职工单位缴费由财政承担,个人缴费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
(三)非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的0.5%;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按不低于本人月退休养老金0.5%的比例每月领取(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除)。
三。调整执行时间
根据军人医保[2021]11号文件要求,大额医疗费补助的领取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领取。
双河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五处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