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继承公证办理材料
有关缔约方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下:1);
3.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注销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一方死亡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要求如下:3);
5.死者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离婚的,提供(1)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及有效证明;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
6.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和所有子女的旧户口本证明(派出所出具);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应填写并提供登记表原件或其他能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配偶及所有子女关系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并盖章);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应填写并提供登记表原件或其他能证明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并盖章。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产权证(还需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房屋档案核对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明、保险合同、理赔证明等。];
10.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向公证处提供;
1.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不能亲自前来的,须提交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公证书;
12.公证员要求的其他材料;
13.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公证员审核确认后,所有继承人连同身份证件一起来(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