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
2.验收通过后,工作人员出具诊断书;
3.女职工产假3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验收通过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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