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但未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国有企业及其员工;
2.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8.依照法律法规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定为每满一年:
一至五档600元至1800元,档差300元。
六至十年级标准为2400元至4800元,级差600元,共10个档次。
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职工养老保险: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020年,天津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8969元。
三。付款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所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
职工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