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

好看的英文单词2022-08-14  13

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保护

第三章绿色发展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践行山清水秀是宝贵财富的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建设苏州高品质的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太湖生态岛的规划、保护、开发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太湖生态岛,是指金庭镇行政区域,包括我国最大的淡水湖西山岛及其周边26个太湖小岛。

第三条(原则和发展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农业、文化、体育、旅游、健康与养护融合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建设低碳、美丽、富裕、文明的国家示范生态岛。

第四条(管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开发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保护和开发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城市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协调,促进太湖生态保护一体化发展。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基于绿色生态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

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相关工作。

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大监督)市和吴中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的生态保护进行监督。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有关部门、吴中区人民政府、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湖生态岛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态保护

第七条(规划)坚持生态岛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空管理控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用地空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太湖生态岛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太湖生态岛土地总体规划空,明确生态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协调与优美人居环境)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按照法定规划严格控制,其体量、色彩、形式、空尺度等要素应当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

推进有序美丽宜居小城镇、特色乡村和绿色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城镇和乡村人居环境。

第九条(自然和水资源保护)加强对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野生动植物及其承载的历史文化的保护。

生态岛应当按照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综合保护,逐步优化整个区域的水质。

第十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动。

并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渔业资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禁渔和退渔要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一条(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水、土壤和大气污染防治,深化面源污染控制。

开展森林、湿地、山体、荡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损自然景观的修复。,实行自然修复为主、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按照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要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小霞湾、鸭绿江等多功能、多类型的湿地示范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增强生物多样性,展示湿地文化。

第十二条(监测和预警)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管理、水务等部门。会同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太湖生态岛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水务部门应当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餐饮和洗车污水应纳入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除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农村独立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的排污口外,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利用、禁塑限放)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进餐厨垃圾、河道疏浚污泥、厕所粪便、水生植物、蓝藻、芦苇、农作物秸秆、林果废弃物等有机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禁止岛外固体废物入岛,但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土壤利用风险控制标准的综合利用除外。

岛上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岛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岸线恢复与利用)加强岸线区域保护,组织修复受损岸线区域,合理建设生态廊道。

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按照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利用,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或者抢救古树名木。

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古建筑管理保护责任人可以将古建筑使用权和安全管理责任转让给他人,并及时报吴中区文物部门备案。

金庭镇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协助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七条(村落保护)加强古村落和传统村落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田园景观等。、梳理优化街巷间结构空,恢复水系功能,整治提升空间形态,延续原有脉络肌理,组织村落保护性修缮,实现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

第三章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践探索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第十九条(产业发展方向)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禁止和限制新增产业目录》。

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智慧经济,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导农业、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精品民宿、健康养老产业、科技研发、数字经济等适合生态岛的新型业态。

第二十条(合理用地)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村镇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农地流转管理。

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坚持农用地利用、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前提下,鼓励农用地复合利用。

在符合土地空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发展村民住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第二十一条(旅游发展与BB发展)旅游发展应当突出生态保护,挖掘地方传统文化价值,突出乡村风光和古村落特色,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建设江南水乡客厅,打造旅游BB集聚区,推进以生态文化体验为核心的休闲度假旅游。

文化、广电、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广,塑造精品民宿品牌形象,促进民宿品质提升,规范经营,促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整体发展。

第二十二条(杨康工业的发展)根据生态资源禀赋,积极推进杨康工业的发展。

支持闲置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将有条件的场所整合改造为健康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医疗设施建设投入,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医联体和远程医疗方式,促进医疗、保健、养生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农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培育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地方特色种质资源。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者不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引导使用有机肥,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加大对绿色生态农业的投入,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第二十四条(节能减排)推进节能减排,倡导使用清洁能源。

以及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加快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绿色交通租赁服务。

岛上所有的公共交通都采用新能源驱动,并鼓励岛上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制和绿色出行)推进岛外换乘停车场建设,逐步实施节假日预约进岛、公交免费换乘、禁止燃油车进入等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岛上机动车流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大力推进停车计时收费,引导游客绿色出行。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两级支持,围绕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个性化政策措施,加大保护生态、促进发展、惠及民生的财政投入,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合作机制)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支持机制。

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国有公司、上市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与生态岛建立结对合作机制,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利用其资金、技术和资源优势参与生态岛建设。

鼓励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信贷审批快速通道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和吴中区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和项目在生态岛落地。

第二十八条(土地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考虑生态岛的土地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公共文化、旅游交通、公共休闲、体育设施等民生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点状布局土地利用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美丽公路、优化公共交通)交通部门应当提高岛内道路质量和养护水平,建设道路环境优美、养护管理得当、服务功能完善的美丽公路。

交通部门要组织优化岛内公共交通。

第三十条(生态补偿)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效果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区域合作等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吴中区和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集体资产的整合和规模经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和促进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经营权以及宅基地、建设用地向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投资,取得资产收益。

金庭镇政府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积极利用闲置的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动集体成员增加收入。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十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林区经济发展新模式,通过赎回、流转、入股等方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人才引进、教育培训)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生态岛建设引进教育、医疗、科技、医疗卫生、农业、旅游等各类专业人才。

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居民职业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体系)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太湖生态岛应急管理所需资金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吴中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金庭镇政府要实行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统筹应对洪水、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法律环境

第三十五条(指导性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严惩破坏生态岛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综合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政府可以依法行使生态环境等领域基层管理急需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政府可以建立一支覆盖国土、环保、农林水利、渔业的生态综合执法专业队伍,集中行使吴中区级有关行政机关下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责任和免责)市和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保护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决策并执行,勤勉尽责,不谋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三十八条(部门责任)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相关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的,终身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支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太湖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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