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全额扣缴申报,或者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无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须知]
1.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间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书面形式)。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管。
6.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录所列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7.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提供两种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由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输入进行验证。
8.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果。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为纳税人记账或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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