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母犬繁育幼犬的,犬主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妥善处理,或者送犬只收容所进行检查。
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重度肢体残疾的残疾人饲养助残犬除外。
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身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住宅或者单位养犬。
禁止在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教学、服务等公共区域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