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