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退租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一)出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
(四)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的政策性住房保障;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改正的;
(七)根据租赁合同应当终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财产转移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进行就业登记;
(三)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住房的;
(四)本人或配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已在就业地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