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吗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
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在我市连续工作最低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
延伸阅读: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江南六区户籍满五年的城镇居民。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南京市调整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71元;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53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标准是15平米以内。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为:3人家庭低于20万元,2人家庭低于23万元,4人家庭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的标准是:3人家庭低于15万元,2人家庭低于17万元,4人家庭低于13万元。
(5) 家用车低于规定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机动车或1辆机动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上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机动车或1辆机动车价格在8万元以上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按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