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住房和建设(房管)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业前,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实名登记推送开业信息,及时录入并实时更新从业人员名单。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标注“住房租赁”或者“房屋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标注“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过相关政务平台共享登记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公示已备案或开通业务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加强住房信息管理
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阳光出租”平台,按照标准地址进入其经营的房屋,获取房屋代码后,方可发布房屋信息。
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委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源;如委托人不是产权人,应查看有效的房屋租赁委托书;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不得发布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禁止出租住房的信息。同一机构同一住房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只能发布一次,不同渠道发布的住房信息应当一致。对已出租或终止的住房,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住房信息从发布渠道中删除。
三。加强租赁资金的监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和保证金。
鼓励采用“一付一”、“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房企将房屋转租、分租的,转租、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收取转租人的房屋租赁企业的租赁期限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将房屋租赁企业未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租金纳入监管。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部分纳入监管。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住房租赁贷款信息共享。涉及非法设立资金池等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控和违法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建立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力度整顿和规范租赁市场。
四。加强租赁合同的管理
鼓励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阳光出租”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鼓励企业利用自身信息平台对接“阳光租房”平台备案。
房企、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为名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赁贷款相关内容。
五、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信息平台在接受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对发布房源信息的主体资格进行核实。对必须具备发布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违规发布住房信息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住房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者取消其发布权限。信息平台未履行主体和房屋信息核实发布责任的,网信部门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六。标准化租赁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房屋租赁差价。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续签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剩余的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返还承租人,但合同约定的费用除外。
七。保护房屋安全
租赁企业经营的出租屋应当符合广州市出租屋相关标准;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出租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当征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八。实施争端调解机制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承担租赁纠纷的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房地产租赁协会应当积极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纠纷。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实行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加强对房屋信息发布、租赁价格、租赁服务收费、租赁住房保障、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业务的监管,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解机制。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来穗人才服务管理局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