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无偿献血者和参加献血服务的志愿者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免费参观市、区公园、优先提供工作岗位、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和入学等优惠待遇。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广州市献血奖励和优惠政策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参加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临床血液新技术研究和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献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获得奖励的单位可以奖励在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在广州,无偿献血者和参加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有关规定享受公租房加分等优惠待遇。
3.在广州,无偿献血10次以上或献血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的公租房优惠待遇外,还给予免费游览本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景区的优惠待遇。
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惠。
4.在广州,无偿献血20次以上或献血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以及献血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三条的优惠待遇外,还将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待遇,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二)符合条件者,可按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5.在广州市,无偿献血30次以上或献血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以及献血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除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的优待外,还给予以下优待:
(1)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过江轮渡、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2)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工作岗位、推荐工作岗位、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6、无偿献血者或者参加献血服务的志愿者符合国家和省奖励优待标准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奖励优待。
市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广州市奖励优待实施办法。
7.在广州,无偿献血者和参加献血服务的志愿者因病致贫的,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关爱救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