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2008〕116号):
购房后,家庭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支付购房款。半年内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内不得重新购买。
延伸阅读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运营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为企业开发经营建设办公楼、营业用房的各种费用;
(3)各种赞助和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5)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