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发[2008]116号):
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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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区
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人口较少的家庭邢弢面积可适当减少,其中1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